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二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