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