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