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下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五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