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下列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一)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 (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复核案件; (四)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死刑复核案件。←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