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

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三)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四)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五)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六)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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