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通 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条第第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第第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条第第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条第第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