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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