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