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上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一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四十二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四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第四十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