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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