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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