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四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