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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