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十八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六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