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法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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