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第十四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上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下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