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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