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