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