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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