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百五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经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协助,直接退回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四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