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八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