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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