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五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案件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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