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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