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查 >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第一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