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四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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