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审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