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二节 自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第二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第二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