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第二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