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第二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