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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