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九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生产经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