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六百零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四)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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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六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一条第第六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第第六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三条第第六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第第六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二条第第六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第第六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八条第第六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第第六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四条第第六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