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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全文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TABLE --> | 刑法条文 |罪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TABLE --> | 刑法条文 |罪名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TAB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TABLE --> | 刑法条文 |罪名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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