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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在线审理规则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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