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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申请执行人对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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