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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时,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法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协助救治,对无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