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192/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阶段提供新的证据,应当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 申诉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对申诉人的申诉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成立,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申诉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包括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申诉人主张的重新审理事由不成立,或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权决定直接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直接审理,并将决定书送达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定;本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法律对重新审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另行指定审判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形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或者赔偿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质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决定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决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结果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查: (一)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申诉的; (二)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在重新审理期间,有上述情形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意见的,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申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在重新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决定。 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决定送达后,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