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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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