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269/609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三)损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