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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发包方胁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