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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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