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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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