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2177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12177 条结果 · 第 83/609 页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八条

在线诉讼参与人故意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材料或者纸质材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材料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子卷宗代替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六条

执行裁决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材料提交、执行和解、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财产查控系统、网络询价评估平台、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等,在线完成财产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划扣、变价和惩戒等执行实施环节。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一条

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二条

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三条

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四条

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七条

人民法院立案人员、审判人员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在线调解的,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在线等方式充分释明在线调解的优势,告知在线调解的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填写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有效联系电话以及接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并上传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当事人在电子诉讼平台已经提交过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当事人填写或者提交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纸质材料作电子化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第九条

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在线调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退回申请并分别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告知可以采用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与当事人选择的在线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建立邀请关系的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不具有管辖权,告知选择对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邀请的调解组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