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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理,并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报告,详细列明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检察长审核后存入案卷,并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写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九条
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负责保管涉案款物的管理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办理相关的处理手续。 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四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五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六条
在审查逮捕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时发现存在本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在移送或者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向侦查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一条
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释放或者依法变更逮捕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