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零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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