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684 条法律条文

清除 ✕

找到 684 条结果 · 第 10/35 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八章 立 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八章 立 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八章 立 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八章 立 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错告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调查核实的结论,澄清事实。 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进行通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条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派员到本辖区以外进行搜查,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或者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需要到本辖区以外调取证据材料的,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具体的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侦查活动需要制作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对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