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七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立 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第一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第第一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百六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第第一百六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第第一百六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第第一百六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