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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二十一条条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条第十章 其他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二十三条条第十一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十一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