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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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