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199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199 条结果 · 第 38/60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审判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