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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和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一般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