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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勘验、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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